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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消息!辦理工傷保險后用人單位還需承擔費用嗎?


(資料圖片)

問:我公司一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構成六級傷殘。公司已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公司還需要承擔費用嗎?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下列因工傷發生的費用:(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用人單位雖然已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但仍需為工傷職工承擔以下三項費用: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故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如果因工傷造成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還應當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

第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第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故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貴公司職工因工傷構成六級傷殘,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以下費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和因生活不能自理產生的護理費;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江蘇工人報消息 江蘇省總工會干部學校 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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