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微速訊:給孩子假期安全加“典”保護
人民法院報記者 董星雨 通訊員 董 迪 文/圖
導讀
假期是廣大中小學生開啟豐富多彩課外活動的集中時期。然而,孩子的自主時間增多,隱藏的安全風險也大大增加,家長如監護不到位,極有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危險。為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近來審理的涉及孩子們假期安全的相關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以案促防,切實督促做好未成年人假期安全防護,提高家長和孩子的安全防護意識,為孩子們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資料圖片)
圖為新聞通報會現場。
學生在游學活動中受傷 組織者管理疏漏需擔責
12歲的小馬與小王均系中學生,暑假期間,兩人參加了學校組織的游學活動。在準備進入活動場所參觀時,小馬與小王因瑣事發生口角,小王將小馬推倒在地,造成小馬受傷。受傷后,小馬前往醫院接受治療。經司法鑒定,小馬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于是,小馬將小王和學校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王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推倒小馬并造成小馬身體損傷,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事發時,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雙方的行為,在組織、管理中存在一定疏漏,故學校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原告小馬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無須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酌定小王的父母承擔的責任比例為50%,學校承擔的責任比例為50%。
■法官講法典
本案中的小王已是中學生,其對自己行為的是非對錯具有一定理性客觀的判斷,小王推倒小馬造成小馬身體損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小王的父母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學校組織游學活動,在糾紛發生時未有教師在現場管理指導,未能盡到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對小馬身體損傷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學校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中小學生在參加暑期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處于青春期的孩子活潑好動,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在嬉戲打鬧和體育活動中較容易受到傷害或致他人損害。暑期活動的組織者要盡職盡責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活動前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活動中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酒后無證駕駛無照摩托 17歲學生重傷自擔主責
17歲的小周在暑假期間與同學小錢、小劉等相約踢球、吃飯、唱歌。在吃飯和唱歌期間,小周與小劉飲用了啤酒。唱完歌后,幾人打車返回。其他人下車后,小周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返家途中,撞在道路中心隔離墩上,造成重傷,車輛損壞。房山交通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雖未達到酒駕標準,但小周體內酒精含量超標,其駕駛的二輪摩托車也未按規定登記。經核實,小周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
小周的父母認為,小錢、小劉與小周一起吃飯喝酒,無節制勸酒導致小周醉酒。同時,小劉將無牌照二輪摩托車借給小周駕駛,且二輪摩托車沒有安全頭盔、制動系統失靈,是導致小周重傷的重要原因。因此,將小錢、小劉起訴至法院,要求小錢、小劉及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周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并重傷,系多種原因結合造成。小周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監護人也未盡到相應教育、管理職責,故認定小周與其監護人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小錢、小劉與小周一同飲酒,也未對小周醉酒后危險駕駛的行為積極有效地予以勸阻,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講法典
本案中,小周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未戴安全頭盔的情形下,飲酒后駕駛未按規定登記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身體損傷。事發時,小周已17周歲,對外在事物和自身行為具有相應的認知、理解和辨識能力,其應當知曉未成年人不得飲酒。同時,在大量飲酒的情形下,小周本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穩妥審慎行事,但小周卻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對其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監護人也未盡到相應教育、管理職責,故法院認定小周與其監護人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對于兩名同席飲酒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小周主張小錢、小劉存在勸酒行為,以及所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是小劉所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小周應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因小周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小周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納。但小錢、小劉事發時均已近成年,作為全程參與活動的人,對小周行為的性質應為明知,也應該預見到小周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活動結束之后,二人對小周的危險駕駛行為既未積極有效地予以勸阻,也未及時將情況告知小周的監護人,而是放任小周自行駕車離開,法院認定小錢、小劉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事發時二人均未成年,無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故判決由各自的監護人分別對小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暑假期間,同學之間常常會組織聚會游玩,但要注意尺度和分寸,家長作為監護人也要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對于共同飲酒的同伴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即互相之間關系的密切程度,在聚會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惡意勸酒行為,對傷害后果能否預見和避免,以及發現異常情況后是否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等。同時,飲酒人之間因先行的飲酒行為而在席間和席后產生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即對他人出現的危險舉動或異常反應給予適當的安全提醒、照顧或救助。
診所玻璃門砸傷幼童 安保不足承擔過錯責任
暑假的一天,5歲的孫小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某診所就診。就診期間,孫小某獨自在診所內玻璃門處玩耍,在推拉玻璃門過程中,玻璃門一側脫落,造成孫小某受傷。經診斷,孫小某頭面部及胳膊傷損,后進行了損傷清創縫合術。王某作為孫小某的監護人與該診所協商賠償問題。該診所認為診所人員對孫小某的行為進行過勸阻,是因為王某自身沒有盡到看管責任,才導致了孫小某受傷,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孫小某將診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孫小某及家人在某診所就診期間,因孫小某獨自推拉玻璃門導致玻璃門脫落,造成孫小某受傷,陪同的成年家屬未盡到足夠的監護責任,對孫小某的受傷存在主要過錯。事發時,孫小某剛滿5周歲,某診所作為經營者、管理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明知孫小某獨自在玻璃門處玩耍時,僅進行勸阻,不能認定其已經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故診所應對孫小某受傷的后果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對孫小某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某診所應按比例賠償損失。鑒于孫小某年齡較小,且傷在頭面部,故法院對孫小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具體賠償數額根據其傷情酌情確定。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表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其他社會活動的組織者等義務人對進入其活動區域的人,負有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缺乏較高的認知判斷能力和必要的社會經驗,對于一般成年人能夠避免的危險缺乏識別能力和防范能力,或認識到但不會避免或者防范。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等義務人須保障安全環境,對未成年人采取更多有效的保護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必要的損害。本案中的孫小某不足8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等義務人應承擔安全保證義務的要求也更高。
■記者觀察
齊抓共建 呵護“幼苗”
通過房山區法院審結的多起涉中小學生暑期安全類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糾紛的主要類型,而興趣培訓機構及游樂場所等是糾紛的高發地。此類案件亦呈現出事故責任主體多元化、致人損害的未成年人年齡段分散以及事故責任主體逃避責任現象多等特點。
校外培訓機構等場所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受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家長監護職責履行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損害或實施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情況。一些機構場所因沒有錄像設備,事情發生經過多為口述,侵權主體和責任劃分難以查清。未成年人規則意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但年齡越大需要承擔的注意義務就越大,隨著獨立意識和自我意識日益增強,有時會通過標新立異的方式獲取家長和老師的關注,故意或過失實施侵權行為,擔責比重就會更大。實施侵權行為的未成年人父母認為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往往不能第一時間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父母認為自己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屬于完全無過錯方,損失應得到完全的賠償。在責任的分配上,雙方家長“扯皮”“推諉”,造成糾紛矛盾進一步激化。
此外,家庭教育問題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糾紛增加的原因之一。父母總為孩子的不當行為找借口,家庭懲戒與教育缺位,不能對未成年人的行為形成有效規制與合理引導,最終釀成惡果。
中秋假期來臨,對未成年人假期的安全關注與防護不能松懈。針對中小學生假期安全案件中呈現出的特點和問題,房山區法院提出了四點建議。
一是家長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精準化防止意外發生。家長在安排假期活動時,要對場所及培訓人員資質進行核實,提示未成年人做好安全防護;提前對未成年人安全保護事項做好預案,避免選擇與未成年人身心狀況不相適應的游玩活動;如未成年人遭遇侵權行為,及時保存證據并采取合理的方式維權;提高警覺,避免過分溺愛孩子,摒棄孩子年紀小不懂事、可以對其行為持放任態度的觀念。
二是學校加強安全教育,多樣化防范假期風險。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普法宣傳,可采用動漫、科普等未成年人喜聞樂見、易于關注和接受的形式,宣傳普及安全常識和常見意外傷害處理等知識;督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對未成年人假期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特別關注社會散居孤兒、留守兒童、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未成年人,了解其假期去向,組織做好安全防護教育指導、提供關愛服務。
三是公共場所履行安保義務,全面消除安全隱患。幼兒園等涉未成年人假期培訓的機構場所應做好風險隱患排查,重點檢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自然災害防范等;公園、室內外游樂場所等娛樂場所應對服務未成年人的設施設備、疏散條件做好安全檢查;加強對假期涉及未成年人游學、研學、社會實踐等活動管理,組織方應對活動地點、出行線路、交通工具、組織力量、天氣和環境進行評估,制訂應急預案,嚴防交通事故、擁擠踩踏、食物中毒、意外傷害。
四是未成年人應常懷戒懼之心,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未成年人應充分意識到安全風險,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法治觀念,謹慎單獨出游,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共場所參加大型活動時,要注意緊急疏散路線,不隨意將電話號碼、家庭情況等透露給陌生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