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聚焦 >

焦點觀察:勞動合同無效, 能否索要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讀者鐘燕燕近日反映,因公司借高薪招聘技術人員的假象,隱瞞聘用一線高強度員工的真相,導致不明實情的她違反真實意愿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她想知道:在她不愿意繼續工作的情況下,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法律分析

你有權向公司索要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本案中,公司制造假象、隱瞞真相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疑與之吻合。

而就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1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8條、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該規定三層意思:

一是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報酬數額,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該勞動報酬數額有效;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實際支付報酬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報酬數額可以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是因用人單位的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具有單方解除權,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是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的實際損失。

本案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勞動午報消息 廖春梅 法官)

標簽: 用人單位 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