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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熱點!高溫作業勞動者合法權益知多少

法制日報記者 張雪泓

今年夏天,我國多地高溫天氣頻發,防暑降溫事關高溫作業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用人單位應當提高對防暑降溫工作必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防暑降溫相關規章制度,依法切實保障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期【你問我答】,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王琰為我們解讀關于高溫作業的那些法律問題。


(相關資料圖)

問: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如何調整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

答: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問: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哪些人群從事高溫室外作業?

答:《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對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導致部分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等人員從事露天高溫作業,對此類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極大隱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自糾。

問: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已發放最低工資”為由拒發高溫津貼?

答: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以實行計時/計件工資或已發放最低工資為借口,拒絕向高溫作業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此種失范行為應予糾正。

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據此,高溫津貼屬于津貼類,納入工資總額,與計時/計件工資并行發放,用人單位不得據此拒發高溫津貼。

問:高溫作業引發職業病,患者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答:《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疏于了解醫學常識與法律規定,錯誤地認為全部類型的中暑均是小事,其實不然,尤其應特別預防職業性中暑的發生。

同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依法為包括高溫作業從業者在內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如出現職業性中暑,用人單位應及時向行政部門為勞動者申報工傷,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如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工傷勞動者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相應待遇,則用人單位應當自行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責任。

問:用人單位如果違規安排高溫室外作業,勞動者應如何維權?

答: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學習并主動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時刻關注氣象部門發布的高溫預警,及時作出相應的停止或調整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的指令。

如高溫作業從業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規安排室外露天作業的情況,可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標簽: 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待遇 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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