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消息!勞動合同約定員工自行繳社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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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社保是公司法定義務(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張翀 通訊員林偉 余月)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員工自行繳納社保,這個約定有效嗎?近日,記者從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法院獲悉,在該院近期審結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中,法院經審理認定,繳納社保是公司法定義務,通過勞動合同免除該義務的條款無效。
事情緣起于2020年,90后小伙趙強(化名)與公司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當年9月,趙強入職時,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5000元,并在勞動合同第五條規定,趙強自行繳納社保,公司每月給予社保補貼,隨工資發放。2021年4月,趙強因工資待遇及社保問題與公司協商無果后離職。
今年2月,趙強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被仲裁機構駁回請求。4月,趙強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1萬元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趙強表示,當時約定的工資是5000元,公司說社保補貼單獨發放,但是并沒說具體數額。公司則認為,給趙強發5000元月薪里,工資為3800元,剩下的1200元是社保補貼。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約定免除或變更。因此,本案中,勞動合同要求原告自行繳納社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條款無效。
同時,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未依法為趙強繳納社保,致使其自行離職,公司應向趙強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000元。承辦法官表示,本案判決生效后,趙強可以依據判決書向人社部門申請,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