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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微頭條丨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不該是一道難題


(相關資料圖)

原標題: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不該是一道難題

65歲的農民工老趙是一名光纜架設工。去年5月的一天夜晚,值班的老趙在施工工地一氧化碳中毒,后因醫治無效死亡。從確認事故責任主體到申請工傷認定,老趙家人的工傷索賠之路步步是坎,至今尚無明顯進展。(9月22日《工人日報》)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以及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雙方勞動關系終止。超齡勞動者一旦遭遇受傷或死亡,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往往因為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失敗??梢姡g勞動者“工傷認定”確實是一道“難題”。

雖然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有諸多這樣那樣的原因,但如果超齡勞動者一旦遭遇“工傷認定難”,對于超齡勞動者而言,其合法的勞動權益就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這顯然是一種不公平。因此,筆者以為,化解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難”,還需“多方發力”。

首先,勞動保障部門要“發力”。勞動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政策制定部門,不妨從實際出發,制定并完善相關的社會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把超齡勞動者也納入工傷保險范疇,明確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及各項社會保險權利等,讓超齡勞動者也能充分享有保障權益。據了解,目前浙江、廣東等少數省份已經作出了有益嘗試,值得各地借鑒和推廣。

其次,用人單位要“發力”。用人單位在錄用超齡勞動者時,不妨實行超齡勞動者和普通勞動者“同等待遇”政策,也為超齡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這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也可以降低用工風險。同時,一旦超齡勞動者發生意外,也可避免用人單位“全額買單”。

其三,超齡勞動者也要“發力”。超齡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用工合同,包括工傷保險,勞動關系等,以防萬一。如果發生意外,應學會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以維護自身的工傷權益不受侵犯。切忌“吃啞巴虧”,自認倒霉,而不了了之。

此外,法院也應“發力”,各地人民法院在判決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案件時,不妨按照特定超齡勞動者群體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做到“對標”“依法”判決,切忌“標準不一”,而使超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處在法律保障的“模糊地帶”。

筆者相信,只要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超齡勞動者,包括人民法院,都能形成聯動,共同發力,就一定能有效化解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難題,從而讓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不再是一道“難題”。(廖衛芳)

標簽: 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 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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