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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精選!上崗不到半小時就骨折,用人單位賠償“冤”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原標題:上崗不到半小時就骨折,用人單位賠償“冤”嗎

日前,澎湃新聞報道的一起案件引發輿論的熱議:三年前,女子高某應聘到鎮江一家飯店上班,與老板口頭達成工作意向后就換上工作服。令人沒想到的是,她上崗不到半小時就摔骨折了。事后,高某要求飯店賠償21萬元,飯店卻以高某不是其員工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僵持不下,糾紛持續了三年。直到前不久,在鎮江潤州區法院多次組織雙方協商后,多年糾紛終于有了明確結果:飯店向高某支付10.5萬元補償款。

員工遇到工傷,用人單位理應賠償,這是所有人的共識,但此事的特殊性在于員工骨折發生在入職之初,甚至剛剛跟老板達成工作意向。這也是涉事飯店起初不愿意賠償的理由:飯店不認可高某是該飯店員工,高某骨折不算工傷,因為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法院的意見,應當認定高某與飯店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畢竟,雖然雙方并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高某已經得到了老板的上崗允許,而且已經換上了工作服開始工作,事實上已經成為飯店的員工。

法律的權威性在于對每一起個案的具體實踐。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都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從此案的最終判決來看,法院尊重了法律的基本要求,同時也確實考慮到了此案的復雜性,最終認定的補償款是當初高某提出的賠償金額的一半。

飯店老板雇傭工作人員,原本是為了提升運營效率,增加效益,招聘的新員工幾乎還沒作出什么貢獻,卻要賠償其一大筆錢,確實有些委屈。但對于此事,也不能將責任推到受害者身上,畢竟受傷的女員工不想、也沒料到會骨折。在這件事中,沒有誰是贏家,更談不上是“誰訛上誰”的問題。當然,對于這類特殊情形,在遵照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需要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本著理性協商的態度,盡量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處理一件工傷糾紛案件花費前前后后三年時間,可謂耗時耗力,對涉事雙方也造成不小的精神壓力。涉事飯店或許覺得這樣賠償一大筆錢是很委屈的,但如果對法律有充分了解的話,就應當知道自己負有賠償責任。從人道角度考慮,在員工骨折之后,飯店應該及時給出一定的經濟賠償,同時做好致歉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

對骨折的員工來說,既然是在工作場所發生了工傷,索要賠償也在情理之中。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是法律的應有之義。在此事引起的爭議中,存在個別將批評矛頭指向受害者的聲音。但是,這種“受害者有罪論”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無論如何,員工都不該因不幸的工傷受到指責。

當然,從避免偶發事件的角度來看,企業管理者需要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盡量避免出現工傷事件。此外,公司經營者從此事中汲取的經驗,不是“自認倒霉”,而是盡可能地保障員工權益,哪怕對剛上崗一分鐘的員工,也要尊重和保護好他們的切身權益。只有這樣,公司的經營事業才能更加穩健地向前推進。(黃帥)

標簽: 用人單位 工作場所 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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