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快訊 >

快看點丨用法治扼住網絡犯罪技術“命脈”


(資料圖片)

原標題:用法治扼住網絡犯罪技術“命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取證及證據審查等問題作出進一步規范,以有效應對網絡技術發展所帶來的信息網絡犯罪治理困境。

隨著網絡技術的迭代升級,信息網絡犯罪的數量快速增長、手段不斷翻新、危害更加深遠。以電信網絡詐騙、涉虛擬貨幣犯罪為代表的信息網絡犯罪具備突出的鏈條性、跨地域性、涉眾性特征,引發了犯罪管轄爭議、增加了犯罪取證難度與證據審查難題。與此同時,很多犯罪分子還利用技術手段淡化與犯罪行為的因果關聯,試圖逃脫法網、逃避制裁,最終影響信息網絡犯罪的治理成效。

基于網絡空間不確定的技術風險和復雜化的犯罪形勢,當務之急是將技術元素納入法治,以法治確立規范性標準,以技術應對犯罪手段的多元變化,確立“法治+技術”共治邏輯。《意見》即以此為邏輯起點,對信息網絡犯罪的管轄、取證及證據審查等作出了適應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新調整,提升了信息網絡犯罪治理的司法效能。

一是泛在“連接點”破解立案難。《意見》基于信息網絡犯罪鮮明的鏈條性特征,加強對上中下游犯罪的全鏈條、全流程打擊,進一步規范了犯罪地的認定,擴大對信息網絡犯罪幫助犯的立案管轄范圍,明確“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幫助對象的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均可立案管轄。這種泛在“連接點”的確立,契合了信息網絡犯罪的跨地域性特征,彌補了傳統犯罪立案管轄的制度短板。同時,為避免泛在“連接點”帶來的程序性沖突,《意見》明確了分案處理機制,在保證訴訟質效,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對于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可以分案移送審查起訴、分案審理。

二是新型取證規則化解取證難。電子證據是打擊信息網絡犯罪的最佳證據,《意見》全面接納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規定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依法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并進一步優化了電子證據取證規則。為了提升取證效能,明確可以采用數據電文形式共享電子數據,實現跨地域調取電子證據。為了確保跨地域調取的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意見》要求辦案機關通過核驗電子簽名、數字水印、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及調證法律文書編號是否與證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對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判斷。此外,《意見》還規定了遠程詢(訊)問規則,避免因跨地域偵查而導致信息網絡犯罪陷入“久偵不決”的困境。

三是涉案財產分類甄別消解處置難。由于信息網絡犯罪往往涉眾多、涉案財產成分復雜,因而涉案財產處置成為這類犯罪的一大難點。《意見》基于產權平等保護及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一方面要求加大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追贓挽損力度,督促涉案人員退贓退賠;另一方面要求查明涉案財產來源、財物性質、權屬情況等,做到“先確權后處置”,避免涉案財產因未確權而被“一刀切”地處置,保護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信息網絡犯罪治理需法律與技術協力,《意見》深刻總結近年來信息網絡犯罪治理的經驗教訓,將司法實務部門長期探索的、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有益經驗上升為司法規則,并進一步轉化為治理效能。《意見》所確立的泛在“連接點”管轄規則、新型證據取證規則及涉案財產分類甄別處置規則,將法律規范與技術規則深度融合,從技術源頭堵截了涉案信息網絡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處罰的行為,也以法治手段扼住了信息網絡犯罪的“命脈”。

(作者:夏偉?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標簽: 信息網絡 電子證據 立案管轄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