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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不是“次品”,免費不能免責

原標題:贈品不是“次品”,免費不能免責

贈品不該是“次品”,免費也不當然意味著免責。“免費贈品”必須跟正常出售的商品一視同仁。

“買手機送耳機”“買正品送小樣”……作為促銷手段之一,商家發放贈品給消費者已經成了常見現象。不管是線上還是線下購物,為了吸引消費者,“買一贈一”已成為商家促銷的“標配”。

但為了節省成本,提高利潤,商家往往會用一些中看不中用的劣質商品來糊弄消費者。不少消費者表示,有的贈送的商品剛收到就發現存在質量瑕疵,有的使用一兩次之后就直接報廢,不能再用了。消費者在遇到贈品出現質量問題后,要么自認倒霉,要么認為反正是免費送的,壞了自己也沒什么損失,就不予追究。即便個別消費者與商家反映贈品質量問題,商家也通常以贈品為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或在銷售之初就張貼“贈送商品概不退換”“贈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以此來逃避贈送商品質量不合格的責任。

然而,贈品不該是“次品”,免費也不當然意味著免責。“免費贈品”必須跟正常出售的商品一視同仁。很多情況下,消費者之所以愿意購買“買一贈一”的商品,就是因為看到有贈品相送,認為比較劃算,值得購買。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商家名義上免費贈送的商品,實際上它們的成本已分攤到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總價中,也就是說,贈品已成了顧客購買商品的一部分。再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便商家以“贈送商品概不退換”“贈送商品不三包”等告示搪塞消費者,但因其屬于單方面的霸王條款,限制了消費者一方的合法權益,并不受法律保護。

而且,“買一贈一”實際上也是一種捆綁銷售的方式。不管商家是免費贈送,還是故意抬高主商品價格后贈送,所贈商品都應該和其他商品一樣對待,商家都必須保證質量,依法承擔“三包”責任。即使是贈品,也應當具備合格、合等級、合約定的品質,商家不得以贈送為由提供不合格產品或者假冒偽劣產品。

因此,不管從哪方面來講,商家均應履行對贈品的“三包”義務。另外,市場監管部門不能因為商家贈品是“免費”的,而放松對這些贈品的監管,應該將其與正常商品一樣嚴格管理,進行檢測。不能讓商家以贈品為由,用假冒偽劣產品糊弄消費者。當然,消費者也要理性客觀,不能被商家的贈品迷亂雙眼,尤其是一旦發現贈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的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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