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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法善治呵護公眾免受噪音侵害

原標題:用良法善治呵護公眾免受噪音侵害

6月5日,《噪聲污染防治法》施行。根據該法,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違規者,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應該說,該規定是專門針對廣場舞擾民等現象開出的“藥方”。之前雖已出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但沒有明確的懲戒措施,只是籠統地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此次有針對性地規范廣場舞等娛樂活動,將有效地減少類似擾民行為,還公眾以寧靜生活。

眾所周知,廣場舞以及類似活動是很多老年群體休閑娛樂的方式。但與此同時,一些人在組織或參與廣場舞等娛樂活動時,忽視了周邊居民的寧靜休息,甚至在高考等特殊時期也完全不顧他人合理體驗和訴求,并由此引發了周邊居民與廣場舞組織者、參與者的對立沖突。

所以從這方面來說,遠遠超出噪音標準,嚴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廣場舞現象,確實到了不得不規范治理的程度。之前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沒有相對明確的規范條款,只是授權公安機關相應的警告及罰款權。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F實中,公安機關本就案多人少,有時無力顧及這種“小事”,導致一些廣場舞擾民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

而《噪聲污染防治法》則有針對性地出臺了專門措施,且其罰款數額也有較大提高。且根據該法,“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均有權處理,也即只要有地方政府指定或授權,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均可制止處罰前述行為,解決了公安部門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而且,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也有權對前述行為規范管理,這說明,假如廣場舞參與者不聽勸阻的話,管理者完全有權拒絕提供廣場舞娛樂場所,相當于對擾民者釜底抽薪。

此外,《噪聲污染防治法》還對很多生活娛樂行為予以規范約束并明確了違法后果。如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人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顒討M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可以說,構建睦鄰友好,互惠互利的關系,是每個現代居民的理想生活狀態。特別是對居住在城市商品房的居民來說,雖然與鄰居未必熟識,卻在通行、用水、用電、通風、采光、聲音等方面有著密切的相鄰關系。居民自覺處理好鄰里關系,不制造噪聲干擾鄰居,執法部門嚴格執法,依法規范噪音制造行為,將讓每一位居民都過上到沒有噪聲污染的高質量生活。(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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