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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做飯被罰款,誰能理解

原標題:露天做飯被罰款,誰能理解

5月12日,海南一份網傳文件顯示,一名老人因露天做飯被罰款600元,此事引起網友熱議。12日下午,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文件屬實,但文件只是一份告知書,當事村民已經到鎮政府申訴,不會再罰款。

網傳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5月10日,大安鎮執法人員在對西黎村委會三隊田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名村民正在種植地附近露天燒火做飯,產生的煙氣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污染。

做飯可不可能產生較大污染,一些網友說不會,但執法人員說會。具體情況恐怕還得靠監控視頻來還原,得看看那頓飯是不是燒出了煙焰漲天的架勢。但既然村民申訴成功了,那是不是說明,當地鎮政府也認為沒什么較大的污染?和網友遠距離的常識判斷是一致的?

這件事的槽點還不只在于“做飯被罰”難以理解,更在于前后處理的混亂。比如據該村支書解釋:“其實也不是真的處罰他,只是希望通告后給村民一些警示,減少秸稈焚燒。”那把嚴肅的行政處罰當成什么了?蓋著公章嚴肅出具的行政文書,就起到一個嚇唬嚇唬的作用?

據該村支書介紹,村委會原本就準備好了罰款,如果5天內這名老人不提起申訴,村委工作人員會去幫他繳納罰款。這又是何道理?誰污染誰治理,這不是耳熟能詳的原則?村委會愿意代人受過,既不合法理,也讓人覺得可疑。

鎮政府的解釋同樣槽點不少。比如他們解釋,目前,該村民已和家人一起到鎮政府申訴,鎮里討論決定不對其進行處罰,但對他在田里燒火做飯的行為進行了口頭教育。

既然不再處罰,那說明行為沒問題,沒有產生較大污染,不構成行政處罰的基本條件,那么還教育什么,教育老百姓不能在田里燒火做飯?難道做飯是違法行為?誰不想用電磁爐、微波爐,誰不想有現成的熱騰騰的飯送到嘴邊,但在種植地哪有這種條件,何必跟農民一頓飯百般過不去。

鎮政府有關人員解釋,“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不過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職責,之后會改進”。既然不處罰,就說明執法有瑕疵。古語云“過猶不及”,有瑕疵的履責,未必就好過不履責,“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是掩蓋失職失責的借口。

令人遺憾的是,不合情理的處罰,又引出了一串不合情理的解釋和處理。從這一幕就不難感到某種艱難,要掰扯清楚一個事件,還得從法治精神、行政邏輯、社會常識講起,才能把這個村里因一頓飯引發的問題梳理明白。

環保很重要,環保執法也很必要,但這一切要建立在法治和科學的基礎上,要做到有事實、有根據、有法依法。只有這樣,做出的各項措施才能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才能經得起輿論審視,才不會遇到難以解釋的尷尬,也不會在越描越黑中又破綻百出。

希望這起事件能給當地,也給許多面臨類似局面的部門提個醒,手中的公權力是嚴肅的,也是神圣的,一定要妥善使用、規規矩矩。(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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