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同命不同價” 促進社會公平
原標題:終結“同命不同價” 促進社會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并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釋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同命不同價”作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話題,已被輿論熱議了十幾年。伴隨城鄉差距加大,農村按農村標準、城鎮按城鎮標準,賠償金額相差懸殊。同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因為當事人戶籍不同,賠償金額可能相差一倍以上。為此,“同命同價”的社會呼聲不斷。這樣的呼聲,基于一個簡單而又重要的價值共識,那就是:人人生而平等。
人命是不存在等級的,更與其所依附的軀體之社會身份無關;人命又是無價的,任何高額賠償之于人命的可貴,都只是微不足道的“補償”而已。對人命的微不足道“補償”,法律不該預留討價還價的余地,應當普遍適用較高的城鎮居民標準。
早在十多年前,安徽省高院等地方法院就曾通過發布指導意見的方式,將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定年限的農村居民,在司法案件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2019年,最高法下發通知,授權各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直到此次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釋,“同命不同價”才終于正式終結。
在近幾年的試點過程中,各地法院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大多統一到城鎮居民標準,少數統一到全體居民標準。總體上,全體居民標準高于農村居民標準,但低于城鎮居民標準。此次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釋,統一采用了城鎮居民標準,有利于更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利益,同時使農村居民能夠更好地分享到改革的紅利,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鄉村振興的制度保障;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是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居住在城鎮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63.89%。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符合我國城鎮化發展趨勢。
具體到每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統一,能夠極大降低當事人的舉證難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以往在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案件中,采用何種賠償標準,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法院通常需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應采用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賠償權利人為證明應當適用城鎮居民標準,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終結“同命不同價”,推動了司法進步,促進了社會公平。不過,當前的“同命同價”,是統一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城鎮居民指標計算,地域差別依然存在。考慮到我國地域差距不斷加大的現實,“同命同價”或有進一步統一的必要。(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