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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護航國家公園建設

原標題:法治護航國家公園建設

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國家公園建設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

綜觀全球,自1872年世界上第一個國家公園美國黃石國家公園設立以來,國家公園已有150年的歷史,是重要的自然保護地類型之一。設立國家公園,實行嚴格的保護,將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地和周邊生態價值高的區域進行整合,有助于改善生態連通性,維護生物多樣性,提升我國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水平。國家公園同時兼具科教、文化和游憩等價值,還可以為公眾提供優質生態產品和服務。

為了解決我國自然保護地管理存在的權責不明、保護與發展矛盾突出等問題,2013年以來,我國不斷建立健全國家公園體制。2021年,我國三江源、海南熱帶雨林等首批國家公園正式成立,但《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等國家公園地方性法規很難突破國家現行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還有一些國家公園因涉及多個省份無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公園立法進程亟待推進。今年全國兩會上,也有代表提出加快推進國家公園立法進程,國家林草局此次制定《暫行辦法》,就是探索從部門規章層面為國家公園的具體保護管理活動提供制度依據和規范要求。

《暫行辦法》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公園設立標準制定國家公園布局方案,明確將國家公園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這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和解決國家公園在空間上與其他國土用途的矛盾沖突。在保護管理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公園應根據功能定位,合理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分區管控。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則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但可以依法開展符合管控要求的有限人為活動,這種分區管控無疑有利于國家公園實現科學、合理、高效的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還要求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探索通過租賃、置換、合作、設立保護地役權等方式對國家公園內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實施管理,實現多元化保護。這有助于解決國家公園內管理保護與生產利用活動的沖突,保護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的權益。

在公眾服務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科學合理設置游憩體驗區域和路線,提供必要輔助設施,制定訪客安全保障制度,提供必要救助服務,這為公眾進入國家公園享受自然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要引導和規范原住居民從事環境友好型經營活動,這也有利于實現“生態美”與“百姓富”的雙贏目標。當然,《暫行辦法》仍需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如何設立等問題予以明確。

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助力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重大舉措。我國國家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規范化和有序化有賴于相應的立法、執法和監管支撐。國家公園的立法及其體系化將是漸進的過程。當前,國家公園立法需要處理好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協調好與現行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逐步建構起包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為我國國家公園建設、保護與管理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王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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