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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嚴執法強化排污許可制的剛性約束

原標題:以嚴執法強化排污許可制的剛性約束

生態環境部日前通報了排污許可領域的8個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企業對落實排污許可制仍不夠重視、治污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到位的問題。

從這些典型案例來看,相關企業存在無證排污、以欺騙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證排污、未按照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提交執行報告、未建立臺賬、未進行排污登記等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有的發生在企業取得排污許可之前。江西某公司廢水總排口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且未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30萬元。浙江嘉興平湖市某拋光氧化廠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時未如實申報鎳污染物排放情況,通過工藝代替隱瞞事實,以欺騙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

有的是在取得排污許可之后未落實有關要求。江蘇省蘇州市某精密五金電子企業對氮磷廢水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單獨收集處理后回用,而是混入綜合廢水一同處理,且綜合廢水處理設施加藥裝置未正常運行,導致混合后的廢水未經有效處理即排入污水處理廠,被責令停產整治,處罰款29.92萬元,相關負責人被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重慶市某食品公司污水總排口外排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濃度均超過其排污許可證中執行的濃度限值。

實際上,無論是在事前、事中還是事后,排污企業都要履行好持證排污和環境管理的主體責任。否則不僅要付出經濟代價,受到法律嚴懲,而且會損失環境信用,影響企業發展。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的核心制度,排污許可證是實施固定污染源精細化管理的基礎,是企業的守法文書。目前,我國已基本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企業有沒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有沒有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污,有沒有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和《排污許可條例》的相關要求,關系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成效。

近日印發的《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構建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排污許可證作為生態環境執法監管主要依據的作用將更加凸顯,執法監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的動態跟蹤監管將進一步加強,對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將進一步加大。

夯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是首要且關鍵的一步。對于企業來說,責任在肩、守法在前,既是法定要求,更是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長遠發展的必經之路。

企業應當以遵紀守法為前提,以誠實守信為原則,積極從被動接受管理轉變為主動自我監管,從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方面落實好主體責任。在產生排污行為之前,依據有關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在獲得排污許可后,兌現守法承諾,履行依證自主管理排污行為的責任。通過自行或委托開展監測、建立排污臺賬、按期報告持證排污情況等方式自證守法,并依法依證進行信息公開。當產排污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或許可證到期時,應及時申請變更或延期。

應當注意的是,落實排污許可制并非止于完成排污許可申報審批流程,持證排污也不意味著只要取得排污許可就可以“任性”排污。排污許可證并非“通關文牒”“免死金牌”,而是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落到實處的工作表、責任書。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促進企業達標排放,從而有效控制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最終促進環境質量的切實改善,才是企業、政府和全社會共同期待和要努力完成的目標。(程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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