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平規則賦權消費者
原標題:以公平規則賦權消費者(主題)
——有效治理新業態新消費模式“痛點”④(副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將本年度消費維權主題定義為“共促消費公平”。該協會日前發布的一項覆蓋全國各省市的主題調查結果顯示:約六成受訪者對消費資源、消費待遇和交易規則等議題的公平感知總體較好,也有65%的受訪者表示曾遭遇被不公平對待的情況;多數消費者認為未來消費會越來越公平,但需警惕“經營者誠信意識差”“消費信息不透明”等阻礙因素。
公平是市場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基礎,是營造放心安心消費環境必須遵循和不斷強化的一項重要準則。各種打著優惠讓利幌子的互聯網營銷遍布陷阱,“大數據殺熟”讓算法變成了“算計”,部分平臺交易引發爭議后維權起來無從下手,這些問題從根本上都指向了規則公平。而一切解釋權歸商家,算法深藏在“黑箱”中,面對關了電腦就可以消失得無影蹤的電商,舉證責任落在消費者身上……部分新業態新消費模式的侵權行為,恰好利用了既定規則的模糊地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則陷阱”往往是很多“套路式”消費的推手。電商平臺上,名義上是“砍一刀”,可消費者永遠都不知道到底要“砍”多少“刀”;視頻平臺上,明明已經是“超級會員”了,還要忍受各種“小劇場廣告”“貼片廣告”“暫停廣告”。進一步,規則不平等還體現在很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諸如網購商品“拆包不退換”、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產品質量合格,“一鍵授權”變成了默許平臺任意處置用戶信息,直播帶貨“翻車”收取的服務費分文不能退等,一紙“格式條款”,一句“解釋權歸商家(平臺)所有”,便將消保法的“三包”規定置于九霄云外,把責任都推給了消費者、好處都給了自己。
商家為什么善于在規則上“挖坑”?新消費之新,主要體現在利用了數字技術等新技術,依托了社交網絡的新媒介,并呈現出線上線下融合的新商業模式。距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次修改已近十年,以前相關技術還沒出現或者還沒成熟,立法自然不必將“如何管理大數據”這類問題納入考慮,當新消費成為浪潮,官方規則難免在商家利用大數據“殺熟”時缺位。當新消費的枝蔓爬出了原有規則的既定框架野蠻生長,一些商家自己給消費者定規矩、玩套路,侵害消費者權益,也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有必要把規則解釋權從商家的手中奪過來,塑造更加公平的規則,給消費者權益保護以更加強有力的支撐。借助《個人信息保護法》,將“默許同意”變為必須“事先征得同意”;今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明確“拆包不退”“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等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無效……縱觀過去一年,我國在立法方面出臺或實施了《民法典》《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法律法規,將新消費的監管網絡不斷織密,讓商家不再擁有“沒有相關規定”的借口。在此基礎上,有必要適時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直播帶貨、網絡預付等新消費模式作出規制,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針對新消費領域的監管和懲罰規定相互銜接,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完備的維權保障。
強化法律規則保障,從源頭上賦權消費者,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白紙黑字地寫明白,扎實落實到行動中,新業態新消費才能更加健康蓬勃發展,更好服務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品質生活需要。(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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