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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工資就開除,如此“家法”不得人心

原標題:泄露工資就開除,如此“家法”不得人心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濟南某企業員工小鄭稱,因在發工資當日工資單被其他同事看到,被公司以“泄露公司機密”為由,定為“一級違規”而開除。“泄露工資被開除是否合理”這一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事發后,小鄭要求公司撤銷違規認定并進行道歉和補償。但涉事企業提出理由:公司的員工手冊、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上規定,工資信息屬于保密信息,不得對外泄露,也不得打聽其他同事的薪酬情況,因此,員工泄露工資或者打聽其他同事工資,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的解釋看似有道理,但經不起推敲。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須合法,不合法的規定是無效的。

來看看該公司所說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根據該條款,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何為“嚴重”?如果真如小鄭所說,只是被人瞄了一眼工資條,就算“嚴重”了嗎?顯然,這樣的定性是站不住腳的。該企業的處罰依據更像是“家法”,而這樣的“家規”顯然是不合法的,甚至可稱之為“霸王條款”。

企業規定個人工資信息不得透露,我們能理解其中的考量,比如,可減少內部爭斗。采取“明薪制”還是“密薪制”,在企業的正當權限范圍之內,員工也有必要信守入職時的承諾并遵守規定。

但要看到,工資并非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絕對機密,也不屬于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員工因談論或透露工資受到適當批評與警告,可以理解,但企業制定一條不合法的規定來進行限制,并給予犯事員工以開除處分,實在過于嚴苛。員工有義務遵循公司的規定,但前提是該規定不得剝奪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

有網友留言:拿這理由開除人,不就是在給打工人找茬嗎?更有人猜測:企業對薪酬的保密等級如此之高,莫不是同工不同酬的太多?可見,“家法”不能濫用,動輒以“家法”開除員工,實際上失去的是人心。(項向榮)

標簽: 不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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