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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用工的法律規制”暨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勞動關系分會2022年新年論壇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舉行

1月8日,“平臺用工的法律規制”暨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勞動關系分會2022年新年論壇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舉行。本次論壇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勞動關系分會主辦,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承辦。本次論壇以“平臺用工的法律規制”為主題,來自全國總工會、人社部、平臺企業以及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數十位專家學者、專業人士共同圍繞這一主題進行探討。

學會會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院長馮喜良教授在致辭中表示,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的同時,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新情況新問題。今年論壇選擇“平臺用工的法律規制”這一主題,就是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據悉,論壇共設四個主題報告單元以及比閉幕式環節,來自理論和實務界的多位學者和專業人士參與交流研討。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副司長劉燕在“全面準確理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政策”的主題報告中指出,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首先需要適時提出政策,做到政策先行,破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困境;第二,要兜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底線;第三,要統籌兼顧,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和平臺的權益,合理界定平臺企業應承擔的責任,統籌平衡勞動和資本要素分配的關系,統籌制度創新和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明確的問題。

學會名譽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山東管理學院特聘教授常凱做了題為“回歸常識,回歸基本——‘不完全勞動關系’的性質及其規制”的主題報告。報告圍繞“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表述進行深入分析探討。常凱教授指出,“不完全勞動關系”是不符合原有標準勞動關系特征的勞動關系具體形態,或稱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勞動關系,其實質仍然是勞動關系,是目前沒有法律條文但有法律原則能夠給予規制的勞動關系。因此,企業與勞動者需要訂立書面協議進行雙方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制。“不完全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應享有勞動法的全面保護。要警惕和防止將新類型的雇傭勞動者推入類勞動者;要按照從屬性的標準確認勞動者的社會身份;要逐步擴大勞動法的保護對象。

全國總工會權益保障部副部長王曉華在發言中提出,經濟社會的長期穩定是經濟快速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當前,要落實好新就業形態的政策措施,關鍵是要落實三方責任。一是企業的市場主體責任,依法保障好勞動者的權益;二是政府要落實好法治保障、政策制定和引導職責,保證市場秩序,保障勞動者權益;三是工會要履行好維權服務職責,旗幟鮮明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要實現“源頭治理,共同和諧”。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弓圍繞“平臺用工爭議的裁判路徑選擇”發言。她指出,需要重新審視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進行一些變通后可以用來調整“不完全勞動關系”。司法對“算法”的審查,平臺企業對其公平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平臺企業負有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對勞動者因工作受到傷害負有賠償義務;對雙方簽訂協議不僅審查合法性,而且應當審查公平性,根據實際內容確定協議的性質。

馮喜良教授在主題報告中提出,新型勞動關系實質上是“碎片化了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碎片化帶來了勞動分工的精細化,要先認定關系性質,之后再根據用工的實際長度確定保障的內容和數量,不能本末倒置。此外,第三類勞動者的劃分只能解決階段性問題,不是長久之計。需要平臺企業、學校、政府間實現信息共享、協同合作,才能最終實現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院長肖竹教授認為,勞動用工管理的演進是組織成本與交易成本的權衡,要更加精細化處理平臺從業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一方面,法律調整需要系統化,針對勞動法、特別是勞動合同法的剛性與靈活化不足進行系統性改進,進行勞動特別立法;另一方面,法律調整對象需要具體化,要尊重各個行業、產業用工情形的現實差異性,制度落地初期應僅針對平臺用工進行限縮性適用。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范圍教授從規制對象、規制目的、規制手段以及規制效果四個方面,圍繞“平臺用工規制的四個疑惑”進行探討。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飛在發言中提出,解決平臺用工的法律規制問題要回歸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原則下來解決。一是用工必須是勞動合同法確定的方式。勞動合同法允許的方式就是三種:直接(一對一)建立勞動關系、符合一定條件的勞務輸出、符合一定條件的非全日制用工。二是揭開雇主的面紗,法理依據是,幕后雇主的過錯,作為雇主本應依法建立勞動關系而未建立。

此外,還有十余位學者參與了論壇的交流與討論。

標簽: 平臺用工的法律規制 中國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開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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