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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工傷有何風險?_世界快資訊


【資料圖】

李女士是上海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的保潔員,去年11月在騎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摔倒受傷,造成脛腓骨骨折。三個月后,她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九級傷殘。近期,李女士來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治療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3.6萬元。

我在聯系用人單位后了解到:事發當日,李女士在上班途中騎行電動自行車,在未和任何車輛或者行人發生碰撞的情況下摔倒。公司知曉后,第一時間指派了相關工作人員陪同就醫,還為其提供生活幫助。公司方面辯稱,在事發后李女士未能及時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公司認為無法確定李女士的事故屬于工傷,故沒有主動申報。即使事后認定為工傷,公司也已為所有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藥費,不應再承擔支付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此處規定時間明確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需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方可適當延長。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本案具體情況,公司未在30日內申報工傷,因此此間醫藥費等費用需由公司承擔。

對類似涉及工傷的意外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是否應及時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申請,存在不少認知偏差。為此,提示三點:一是注意工傷費用的承擔條件。根據相關規定,治療工傷所需的符合規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則這部分治療費用的承擔責任,不會因為用人單位辦理了工傷保險而免除。二是注意工傷的判定具有復雜性。大部分企業對“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識較為清晰,但如果是上下班途中還涉及專業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存在外部不確定性,用人單位應減少主觀臆斷,必要時可提前向專業部門進行咨詢。三是正確認識工傷責任。建立全面客觀認知,不夸大申報工傷帶來的影響,做到應報盡報,及時申報。

(莊若冰 作者系上海市總工會四級調研員、公職律師、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負責本市工會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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