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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通訊!用比特幣還債被判無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余嘉熙 通訊員葛慧君)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場涉及虛擬貨幣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判決以虛擬貨幣清償人民幣違反法律,不受法律保護,被告依法返還原告借款76500元。

據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張某作為出借人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楊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楊某應于2022年8月將該筆借款返還張某。

張某稱,到期后,楊某只償還了部分借款,仍有76500元未歸還。經多次催要,楊某向張某指定的賬戶轉入等價人民幣的以太坊和比特幣,以此清償張某借款76500元。張某遂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楊某76500元人民幣。

隨后,張某發現涉及以太坊、比特幣交易的APP無法打開,楊某支付的以太坊和比特幣無法變現。協商無果后,張某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償還借款本金76500萬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中,楊某表示,張某已向自己出具收款收據,二人的借貸關系已經結清,且張某可以通過轉賣比特幣獲得相應的人民幣。

禹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楊某主張以交付以太坊、比特幣完成借款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因此,禹州法院判決楊某返還張某借款76500元。

一審判決后,楊某提出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對此,河南濤聲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倩倩表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更不能作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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