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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速看料】山西修訂安全生產條例 為平臺經濟戴上“安全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明確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劉建林 李彥斌)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訂《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提出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義務,為平臺經濟戴上“安全帽”。

針對平臺經濟等新隱患不斷出現,各類安全風險交織疊加、集聚放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條例》明確,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范圍、監督檢查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制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依法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個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并接受從業人員的監督。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從業人員離崗1年以上或者換崗的,上崗前應當重新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務工人員和學校實習學生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針對煤礦、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條例》增設了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罰約束性規定。要求礦山單位有關負責人應當現場帶班,地下礦山帶班負責人應當與當班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應當設置安全監察專員,由具有煤礦主體專業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承擔下井帶班期間的煤礦生產安全首要責任,負責對煤礦生產作業的關鍵環節實施監督檢查。

《條例》還提高了罰款額度。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標簽: 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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