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遞!員工非因工負傷,能否要求醫保報銷醫療費用?
【資料圖】
讀者鄧淑君近日反映說,她駕駛摩托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她負事故全部責任。雖然她辦理了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但工傷保險部門以她不構成工傷為由,拒絕承擔她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部門也以她自身存在過錯為由拒絕擔責。
她想知道自己是否只能自擔責任?
法律分析
鄧淑君的情形不構成工傷,但可以要求醫療保險部門承擔醫療費用。
一方面,鄧淑君不具備工傷的構成要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針對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造成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必備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責任”,而鄧淑君已被交警認定承擔全部責任。
另一方面,鄧淑君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2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鄧淑君及其所在公司已經依法履行辦理醫療保險的義務,其本人屬于享受醫療保險的權利主體。
《社會保險法》第30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規定表明,只有4種情形所涉費用未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疇,而鄧淑君的情形不在其列,醫療保險部門應向其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東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