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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快訊:員工未經審批自行加班,公司應否支付加班工資?


(相關資料圖)

祖德光(化名)入職某網絡公司后,先后3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2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其擔任高級財務總監,月基本工資5萬元,執行標準工作制度,每周5個天。關于加班事項,《勞動合同書》載明:如祖德光因工作需要加班,其應在加班前提交加班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執行,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公司經批準加班的,應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公司《員工手冊》也有同樣的規定。

2022年1月27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此時,祖德光提出其近4年來經常在晚上下班后加班,請求公司支付加班費。遭拒后,他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10萬元。

仲裁庭審時,祖德光稱其每天工作都超過10個小時。因公司系上市公司,他經常工作到半夜,有時到凌晨2點還在回復郵件,第二天早上8點還要正常工作。公司考勤記錄能夠證明其每天的工作時間及具體時長,請求仲裁機構責令公司提供反映其加班情況的考勤記錄。

公司辯稱,祖德光雖存在正常下班后留在辦公室的情況,但其是否在繼續工作,公司并不知情。退一步講,即便祖德光仍在繼續工作,也是其自愿加班,公司并未要求或安排他延時加班。因此,祖德光的請求理由不能成立。

仲裁機構認為,通過祖德光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他很敬業,經常在晚上或凌晨與公司員工通過微信溝通業務,或者發送電子郵件,但是,在核算加班費的時候還是應該區分是勞動者自行加班,還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凡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于延時加班工資,祖德光提交的考勤記錄、微信記錄、電子郵件等均無法體現是公司安排他進行加班的,對其支付延時加班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決駁回祖德光的仲裁請求。他不服該裁決提起訴訟,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評析

本案中,公司對員工加班事項已經通過《員工手冊》在程序上作出明確規定,即員工需要加班時應當先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再實施,同時,還應將加班一事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對此,公司與祖德光在勞動合同中也有明確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祖德光確實需要加班,那就必須嚴格執行加班申請與審批程序。否則,公司對未經審批通過的自主加班一概不予認可,無需支付加班費。

按照祖德光的主張,公司也承認他確實存在下班后仍在辦公室工作的情形,但這種情形并不屬于公司認可的加班。正如公司所說,即便祖德光確實在相應期間加班工作,按照公司規定,這種未經審批程序且未獲得批準的加班是不能主張加班費的。由此來看,祖德光只有在其加班申請經審批獲得通過后才能加班,否則就不屬于加班,也不能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據勞動午報消息 楊學友 檢察官)

標簽: 考勤記錄 仲裁機構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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