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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焦點!可以自主確定意定監護人嗎?


(資料圖)

讀者鐘振全是一名75歲的鐵路系統退休職工,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兒也在國外工作,他平時的生活大多靠鄰里幫忙照應。去年例行體檢時,醫生說他腦部CT出現血栓癥狀,建議他住院觀察治療。

由于擔心自己發生意外,他咨詢說,他想與鄰居李女士協商,委托她擔任自己的意定監護人,代辦出入院手續、手術簽字、陪護等一系列屬于監護人的職責。可是,他不知道這個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需要征得她女兒的同意?

法律分析

鐘振全有權自主確定意定監護人,不需要法定監護人,如父母、子女等同意,即他和李女士協商一致即可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之所以能夠這樣做的原因,是意定監護是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意定監護協議的適用優先于法定監護。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據此,意定監護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1.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雙方以真實、獨立的意思表達進行協商,不受任何組織和外人干預;3.協議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簽訂后,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意定監護協議發生效力,意定監護人就要根據協議約定承擔監護職責。

《民法典》第34條規定的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實踐中,監護人的職責可具體分為五個方面:一是被監護人失智失能時安排其生活;二是被監護人生病時為其選擇醫院、確定醫療救治方案并簽字;三是保管被監護人財產,根據其需求合理處分;四是如果被監護人死亡,處理善后事宜;五是維護被監護人權益的其他事項。

需要明確的是,意定監護人不一定是遺產繼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意定監護是為了確定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解決的是被監護人生前的事;而遺產繼承則發生在被繼承人身故之后,解決的是被繼承人身后的事。

(據勞動午報消息 張兆利 律師)

標簽: 民事法律行為 被繼承人 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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