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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讀:公司擅自調崗,職工拒絕到新崗位不屬曠工


(資料圖片)

常律師:

您好!

我在一家建筑公司擔任營銷經理一職,月工資為25000元。前不久,公司找我談話,告知我因為公司經營戰略調整,我所在的崗位將被撤銷。隨后,公司向我發出《調崗通知書》,將我安排到月工資僅為3000元的辦公室文員崗位。我明確拒絕后仍到原崗位打卡上班,但公司以我未到新崗位報道、曠工3日構成嚴重違紀為由,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將我辭退。

請問:公司這么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屬于對原有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進行。本案中,公司因經營戰略調整,原有營銷經理的崗位被撤銷不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此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合同內容,無法協商一致的,需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未征得你的同意便擅自調整工作崗位,并且在你堅持到原崗位打卡上下班的情況下以你拒絕到新崗位報道、曠工3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做法是違法的、無效的。

(據勞動午報消息)

標簽: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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