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亮點!已經約定“工資打包”,還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嗎?
(資料圖)
讀者王莉莉近日反映說,她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其工資進行“打包”,即其工資里面包含加班費,無論她今后是否加班、加班時間多長,都不再增加工資數額。可三個月下來,她發現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即使每月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她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的加班工資也超出了公司約定的工資。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超出的加班費?
法律分析
王莉莉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超出的加班費。
這里涉及到包薪制問題,它指的是在勞動合同中打包約定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本案即屬此種情形。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也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雖然用人單位有依法制定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權,但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包薪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工資,同時按照國家關于加班費的有關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不得以實行包薪制規避或者減少承擔支付工資、加班費的法定責任。
根據王莉莉的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以此為基數核算其加班費,也超出了其與公司約定的工資。因此,公司屬于未依法足額支付加班費,應當依法向王莉莉支付未足額支付部分的加班費用。
(據勞動午報消息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