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熱點: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解除“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限制了用人單位因非員工主觀過錯、經濟性裁員的原因對“三期”女職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但“三期”并非是女職工可以規避勞動法律法規的“尚方寶劍”。處于“三期”階段的女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
事件
(相關資料圖)
哺乳期女職工被用人單位辭退,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賠償金
方某原是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根據經營需要,某公司有權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并通過在內部局域網公布,提供書面文件要求簽收;在會議或培訓上宣布,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或張貼通知等方式向方某公示。方某應自覺學習上述通過在內部局域網公布等各種方式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
2020年5月,方某生育孩子開始休產假,至2020年9月13日產假期滿。2020年9月10日,方某出具XX醫院疾病診斷意見書一份,顯示,診斷意見:腰椎間盤突出;建議:休息兩個月;醫師:“余XX”。方某將該疾病診斷意見書通過辦公系統上傳后,獲得審批通過,并于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1月10日休病假。病假期滿后,方某再次申請休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1日。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通過電話詢問得知,方某開具病假條的醫院沒有“余XX”醫師。此后,某公司在與方某核實假條來歷時,其拒不配合。當年12月8日,某公司以方某提交虛假疾病診斷意見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對方某作出辭退的處分決定,并向公司工會委員會報送了擬與方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12月11日,某公司通過短信等電子方式向方某告知,因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某公司于12月14日,向方某寄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告知已于12月11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方某收到通知后,向勞動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57692元。方某認為,某公司依據的規章制度自己并未收到,且自己剛剛生育孩子正值哺乳期,根據《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女職工哺乳期勞動保護的規定,某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
職工提交虛假病假條違反公司制度
庭審中,某公司表示,根據某公司的《員工紀律制度》,弄虛作假行為系一類違規行為,包括隱瞞或有意提交虛假的重大信息,如休假憑證等。針對一類違規行為,將予以辭退處理,且可并處永不錄用。上述制度均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向全體員工進行了公示。公司與方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方某應自覺學習通過內部局域網等各種方式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如違反前述規章制度,某公司有權對方某進行處分。方某作為在某公司處任職超過十年的老員工,對某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公布情況應當知悉,且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自覺履行并遵守。
此外,公司根據方某提交的疾病診斷意見書,給予了方某2個月病假待遇。但經公司與醫院核實,該意見書并非由XX醫院出具,且該醫院也沒有該意見書上署名“余XX”的醫師。方某有目的性地向某公司提交虛假休假憑證,并基于此取得了病假待遇,其行為嚴重違反某公司的規章制度,客觀上也損害了某公司的利益,應當予以其解除勞動關系處理。同時,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征求了公司工會的意見和建議,也經過了審批流程,程序合法。
某公司認為,雖然法律賦予了“三期”女職工相關權利,但并未排除用人單位在職工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行使解除權,故公司與方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結果
提交虛假證明違反已公示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勞動仲裁委認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方某在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方某應自覺學習某公司通過在內部局域網公布等各種方式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方某作為一名已在某公司處工作十多年的員工,理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員工紀律制度》,有證據證明已在公司內部公布實施。且上述制度將向公司隱瞞或有意提交虛假的重大信息,如醫療診斷信息、休假憑證等作為一類違規行為,將予以辭退。上述制度的制定、實施,在經過在職工內部討論、協商的過程后,予以公示,應為合法有效。
方某以虛假的疾病診斷意見書向某公司申請休病假,在某公司向其核實情況時,堅持稱其是在XX醫院就診后,取得的疾病診斷意見書。且在某公司要求其提交相關資料時,以就診資料找不到為由,不予配合。其后,在某公司提出到醫院核實情況時,仍不予配合。經某公司調查核實,方某并沒有在XX醫院的就診記錄,其取得的疾病診斷意見書并非該院出具。基于上述事實,有理由相信,方某知曉該疾病診斷意見書并來源非法,構成公司制度規定的“有意提交虛假重大信息”的一類違規行為。某公司據此解除與方某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