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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觀點:從他人丟失的銀行卡內取錢犯法!


(資料圖片)

龍巖一被告人撿拾他人銀行卡取款被以信用卡詐騙罪判刑(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 意外撿拾他人丟失的銀行卡去銀行取錢,這是在犯法!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撿拾他人銀行卡并將卡內余額取走的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來到永定區某寺廟,在該寺內拾得江某某的信用社銀行卡,隨后騎車到達龍巖市永定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自動取款機使用該銀行卡取款5筆,每筆金額3000元,共計取款1.5萬元,后將該卡丟棄。

2022年2月7日,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處理民事糾紛警情時發現,陳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將其傳喚到案接受調查,陳某某到案后承認自己冒用江某某的銀行卡取款1.5萬元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并獲取現金1.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某相關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

很多人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認識存在一定誤區,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日常使用的銀行借記卡屬于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撿到信用卡不是意外橫財,應及時歸還,或就近交給銀行網點、公安民警,莫起貪念,觸犯刑法。廣大群眾要妥善保管好現金、銀行卡及密碼,一旦發現銀行卡遺失,應立即掛失,避免財產損失。(陳立烽 孔晗悅)

標簽: 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合作聯社 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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