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新消息丨何謂個人信息刪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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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個人信息刪除權(主題)
個人信息刪除權,簡稱為刪除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信息主體可以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相關個人信息的權利,該權利旨在保障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例如,信息主體允許信息處理者處理其個人信息,制作成數據,但信息主體仍然依法享有個人信息刪除權,有權請求數據處理者刪除其相關個人信息。該權利的行使對于保障信息的完整性與自決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刪除權是對人格權益進行私法救濟的權利
刪除權首先是一個民事權益,而非公法上的權利。個人信息本身是由民法典確立的重要人格權益,刪除權也是民法典所確認的一項人格權益,民法典不止一處對刪除權進行了規定:一是在民法典人格權編“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一章中,第1037條第2款規定了個人信息權利主體的刪除權;二是在“名譽權和榮譽權”一章中,第1029條規定了民事主體請求對信用評價進行刪除的權利。因此,刪除權理應是一項由民法典所確認的民事權益。的確,侵害刪除權雖然可能導致行政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刪除權就是公法上的權利。因為許多民事權利在遭受侵害后都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的問題,而不限于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情形。
個人信息刪除權也是受私法救濟的權利。它和其他人格權益一樣,不僅要受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保護,也受到民法典關于人格權益的規范的保護。如果刪除權遭受侵害無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找到法律依據進行救濟時,還可以通過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加以救濟。故此,刪除權可受到私法規范的全面保護。
刪除權是基于人格權益所產生的權利
依據我國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無論是從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還是權利內容來看,其均屬于私法上的一項權利。理由主要在于:
首先,從性質上看,刪除權是基于個人信息權益而產生的權利。雖然民法典并未將個人信息確認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但仍然是受民法典所確認和保護的一項人格權,就個人信息刪除權而言,其雖然是個人信息的一項權能,但仍然可以成為一項權利。所謂權能是為權利所包含的尚不能獨立的權利的功能。權能雖然是權利的下位概念,但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章全面確認了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中的權利,個人信息本身是由刪除權、查閱權、復制權、攜帶權、更正權、補充權等一系列權能所組成的“權能束”,各項權能分別承擔個人信息保護的特定功能,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在這些權能中,刪除權作為一項獨特的權能,承擔著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保障信息主體個人信息的完整、自決等功能。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確認個人信息的權能時,都采用了權利的表述。尤其是該法第四章的標題明確使用了“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的表述,這表明了這些權能本身可以成為權利。
其次,從主體上看,刪除權的主體是個人信息權利人,該權利的內容是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刪除其個人信息。刪除權的目的是保證個人信息的自決和完整。個人信息權益可以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進行積極地利用,但刪除權顯然并非對個人信息權益的積極利用。刪除權作為一種消極防御的權利,其目的在于保證個人信息的自決和完整。可以說,刪除權是個人信息自決的題中應有之義,該權利的正當性基礎也在于對個人信息權益主體人格尊嚴的維護。
最后,從客體上看,刪除權體現為個人信息的人格利益,而非財產利益。雖然個人信息經過處理形成的數據可能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但是,個人信息與數據并不完全等同,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格權屬性并不應因此而遭受質疑。即便是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所形成的數據可能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其也不過是人格權益的商業化利用而已。而刪除權的功能在于維護個人信息的完整、自決,其并不直接指向財產利益。因此,刪除權在本質上仍然是一種人格權益,以人格利益的保護為目的,其所作用的對象仍是具有彰顯人格利益的個人信息。
刪除權是一項特殊的請求權
個人信息權益是一項絕對權、支配權,信息主體行使權利無須他人協助,即可實現對權利的行使。但是,刪除權與此有所不同,其雖然屬于個人信息權益的一項權能,但是又是一種特殊的權能,表現在它不得由信息主體自行實現刪除個人信息的效果。從民法典第1037條第2款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信息主體只能以請求的方式實現刪除個人信息的效果。據此,刪除權人既不可能依據自己的意志進行利用,也不可能憑借單方的意思變更法律關系,而只能在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處理行為危害個人信息自決和完整時,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下請求信息處理者刪除個人信息。在這個意義上,刪除權并非絕對權和支配權,而是一項請求權。這一權利必須借助他人的配合才能實現,在這一法律關系之中,權利人是個人信息權益主體,義務人是個人信息處理者。該權利所對應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也只能針對特定的義務人行使,而不能對抗義務人之外的其他主體。
刪除權是一種防御性權利
所謂防御性權利,是指個人信息的刪除,通常不能由信息主體通過積極行為自行實現,而只有在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過程中出現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規定的或約定的情形,沒有必要或不宜處理個人信息時,信息主體通過行使請求權方式,請求信息處理者予以刪除。如果將個人信息從權能方面作出區分,可以將其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發揮積極利用的權能(如利用權、知情同意權)。二是發揮消極防御的權能,而刪除權正是消極防御權能的體現,顯然與積極利用的權能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因為刪除權的內容是在不當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自決和完整時,由權利人向個人信息處理者請求刪除。且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下,個人才有權行使刪除權,在不具備上述條件時,個人無法積極行使該權利,這不同于對人格權益通過許可等進行積極利用的權利。
刪除權是人格權請求權的組成部分
所謂人格權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在其人格權受到侵害、妨礙或者有妨礙之虞時,有權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恢復人格權的圓滿狀態。民法典第995條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條實際上對人格權請求權已經作出了規定。在個人信息保護中,刪除權依附于人格權益,以人格權益為基礎而產生。刪除權的行使目的在于實現個人信息權益人的自決并維護個人信息的完整和有效支配,這就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等人格權請求權一樣,最終目的在于實現對人格利益的完整支配。
總之,刪除權作為個人信息的一項權能,其本身具有多重的功能,發揮著維護個人信息的完整、準確,保障個人對其個人信息支配的重要功能。
(王利明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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