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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信息:單位拒付競業限制補償怎么辦?


(相關資料圖)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為保護自己的競爭利益和商業秘密,一些企業往往注重通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來約束職工,而對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則輕描淡寫或避而不談。當職工遇到競業協議只約定職工義務而未約定企業如何給付經濟補償,或者雖約定經濟補償但企業拒不履行時,該怎么辦呢?以下3個案例及評析表明,被侵權的職工既可以主張解除競業協議,也可以主張競業協議無效或要求企業給付經濟補償。

【案例1】 競業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可主張協議無效

2年前,谷某進入一家公司從事主播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其中,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第5條載明:谷某從公司離職后的2年內,不得到本地生產與公司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相關崗位,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及與短視頻相關的內容,若有違反,應支付違約金12萬元。然而,該協議并未載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應當向谷某給付多少經濟補償。

2022年6月初,谷某以身體欠佳為由從公司離職,之后進入另一家企業從事主播工作。公司認為,谷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給其經營與發展帶來了嚴重的不利影響和損失,遂要求谷某支付違約金12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谷某想知道:其與公司在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據此,一份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僅要依法明確競業期限、地域等,而且要對競業限制補償作出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實質上是競業限制協議,而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只約定谷某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卻未約定向谷某支付補償金,顯然是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故該份補充協議應屬無效。相應地,公司無權要求谷某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案例2】競業協議未約定補償,職工履約后有權追償

馬某于2020年5月入職一家公司并擔任銷售部經理職務,合同約定其月工資為9500元。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馬某與公司簽訂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對競業限制的地域、期限以及違約金作了約定,但對馬某離職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經濟補償未作約定。

2022年5月,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馬某從公司離職后,進入與公司無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并請求公司按月支付其補償金。然而,公司以雙方并無此項約定為由予以拒絕。

那么,馬某有權獲得經濟補償嗎?

【點評】

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只能“免費”履約。相反,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就應向其給付經濟補償且無權主張免責。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本案中,馬某離職后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其有權要求公司按法定的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3】單位拒付競業限制補償,職工可以訴請解除協議

2020年4月10日,華某被公司任命為技術部經理。同時,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約定:華某從公司離職后,公司按月支付經濟補償4500元;華某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須向公司支付10萬元作為賠償,并在1個月內付清。

2022年2月,華某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后,華某選擇在家休整,但公司一直拒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華某想知道,在公司已經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他的競業限制義務是否自動解除了?

【點評】

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自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表明,勞動者對競業限制協議享有解除權。但是,在行使解除權之前,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仍具約束力,勞動者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將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等法律后果。

本案中,華某自2022年3月離職后的3個多月內一直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而公司一直拒付經濟補償,故華某享有解除權,其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的途徑,來解除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從而獲得“自由身”。

(據勞動午報消息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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