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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期間,可否支付工人工資

湖南長沙:執行監督挽回國有資產損失129萬余元(副題)

檢察日報訊(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李科宏 肖輝)近日,湖南省長沙市檢察機關成功辦理一起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幫助一家國有企業挽回國有資產損失129萬余元。

2021年10月,長沙市檢察院在辦理長沙市某區法院法官涉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案時,發現該法官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行案時,可能存在執行違法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于是依規定將線索移送該院民事檢察部門進一步審查。

經審查,2016年8月,因債務人周某在某國有企業有部分工程承包款尚未結算,法院向該企業發出在一定額度內停止向周某支付相應款項的協助執行通知,但當時周某尚欠部分農民工工資和供應商的材料款。因年關將近,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在農民工和供應商找上門后,該企業支付了部分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等款項。

該案執行法官據此裁定該企業在擅自支付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從該企業執行與上述款項等額的資金,支付給周某民間借貸糾紛的債權人楊某。

“按照相關規定,周某對該國有企業的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該企業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后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協助義務,不能擅自支付。”辦案檢察官介紹,但是對外支付工人工資、材料款等款項不屬于違反協助執行義務,不能認定第三人上述行為構成擅自支付而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長沙市某區法院予以糾正。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認為該國有企業支付的款項中包含農民工工資、繳納的稅款等129萬余元,不應當認定為擅自支付而承擔賠償責任,裁定予以糾正。目前,在檢察機關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楊某已主動將上述129萬余元全部退回,國有資產損失得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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