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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作遇到疫情,勞資關系如何平衡?

人們常說工作和生活難以平衡,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這涉及的是個人的選擇。然而,當工作與疫情相遇,又該如何平衡?

隨著國內疫情多點散發,越來越精準的隔離防疫舉措帶來諸多用工問題:居家辦公算工作嗎?年休假時被隔離、在家辦公,可否取消年休假?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邵敏杰律師,結合近年實例及近期收到的咨詢,解答當下種種勞權問題。

案例一“12天”居家觀察,是否算曠工?

隨著國內防疫政策日益精準化,越來越多的名詞進入大眾視線,密接、次密接、時空伴隨者、社區管理……在全民關注的熱度下,這些名詞成為日常,也加深了大眾對防疫的認知。但是也要看到,新名詞代表著新政策、新舉措,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新的變化。

在此輪疫情中,上海推行了“2+12”的隔離政策——根據國家和本市防控規范要求,對涉及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對風險人群實施管理。其中對于密接者涉及的所在居住小區、工作單位或者學校的相關人員實行“2+12”管控措施。“2”指的是在2天里實施封閉管理,就是足不出戶,還要進行2次間隔24小時以上的核酸檢測。“12”即社區嚴格管理,其間要求相關人員非必要不外出,如果要外出,就要戴好口罩,做好個人防護,并且不參加、不去聚集性場所,其中就包括公共交通。同時還要配合落實好間隔的核酸檢測,做好每日自主健康監測。

社區管理期間,有諸多嚴格限制,比如不能乘坐公共交通,不去集聚場所。那么,辦公室是否算集聚場所?如果因無法避免乘坐公共交通而導致無法上班,是否算曠工呢?

解答:不應視作曠工 鼓勵員工居家辦公

在“2+12”的“12”期間能不能上班?在此前本市的疫情發布會上已經明確,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讓這些員工居家辦公。當員工進入“2+12”管理時,勞動者要向企業主動報告,爭取單位安排在家居家辦公。如果實在不能安排居家辦公的,有些可能是重要崗位,如流水線這樣的工種不能缺人,就要做好個人防護,戴好口罩,在工作期間和其他人員保持相應的距離。

同時,希望這些人員在去工作的途中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地鐵、公交車),如果距離不遠可以騎自行車,可以走著去,也可以采用出租車、私家車等方式,用盡量不和過多人接觸的交通方式去。

同時也要注意,如果在“12”期間,在單位自主健康監測當中發現自己有發燒等一系列癥狀的時候,第一時間要報告單位、報告社區,同時戴好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去最近醫院、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進了醫療機構就診以后,根據就診情況后續由相關人員開展一系列措施。

如果實在沒有條件避免乘公共交通致無法上班,是否算曠工?在“2+12”中的12天嚴格社區管理期間,雖然理論上可以出勤工作,但必須要以遵守相關的嚴格防疫要求為前提,如不得搭乘公共交通等。因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有避免搭乘公共交通上班的條件,若職工確有困難,可以與公司說明情況,征得公司的諒解。曠工是指職工在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出勤上班的行為,員工如果因客觀條件導致無法正常出勤,不應視作曠工。

我們建議,如果職工因此無法正常出勤,應當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并說明情況,用人單位也應該以防疫大局為先,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盡量安排員工居家辦公。

案例二社區封控,抵扣年休假合理嗎?

當前,針對一些重點區域涉及的社區,會采取社區封控的形式進行防控,但在疫情暴發初期,很多與社區封控配套的政策并未落實,引發了一些爭議。王女士因所在小區有確診病例,社區封控管理,無法正常出入。她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告知這一情況后,公司表示,由于王女士封閉管理的時間較長,因此采用先抵扣年休假,后按照事假的形式統計考勤。王女士對此頗有異議。她認為,社區被封控屬于不可抗力,自己不是主觀上不想來上班,而且居家期間自己也要處理部分工作,直接抵扣年休假的做法不合理。她希望保留幾天年休假,并咨詢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按照事假計算考勤,不料遭拒。公司認為王女士即使居家,能做的工作非常有限,因此仍堅持原先的處理辦法:先抵扣年休假,年休假用完后按事假計算。

王女士想問,因社區封控導致無法上班,用人單位可以強制抵扣年休假嗎?

解答:視具體情況 統籌使用年休假

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相關規定,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能否統籌安排年休假有兩種觀點。一是,勞動者因疫情防控無法出勤屬于不可抗力,用人單位不得統籌安排年休假或調休。一是在勞動者無法實現居家辦公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利統籌安排年休假或調休。

律師傾向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同力協契、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可以通過遠程辦公條件居家辦公的,可以不統籌使用年休假或調休;若因客觀條件無法進行居家辦公的,經協商,用人單位可統籌安排使用年休假或調休。

案例三年休假期間遭隔離,改為居家辦公,可取消年休假嗎?

由于去年年假將過期,李先生于今年3月初向公司提交了10天的年休假申請,準備利用年休假期間做一輪身體檢查,并抽空與家人外出旅游。但是,令李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國內疫情突然暴發,李先生原先的年休假安排一下子落了空。在居家隔離期間,公司與李先生溝通后,為其安排了一些可以在家完成的工作,李先生順利完成。眼看解封在即,出行計劃只能擱置,但李先生依然想休幾天年休假調整下狀態,處理一些私事。但他不確定的是,自己的年休假是否算已經休過假了呢?隔離期間自己居家辦公,并順利完成公司工作,那么,此前已經申請的年休假,是否可以取消呢?

解答:撤銷批準的年休假需特殊理由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申請年休假,用人單位批準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勞動者不可以因疫情隔離而單方撤回休假申請。

本案例中,李先生在因疫情被封控期間,被單位安排在家工作,并順利完成,應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職工協商一致,變更了這一期間的性質,將原定的年休假改為居家辦公。

因此,李先生的原年休假申請已經被取消,仍可以重新申請年休假。

案例四休息日被隔離在單位,算加班嗎?

不僅有被隔離在社區的,也有在工作場所被隔離的情況發生。近期,就有職工針對這一情況提出了詢問。有職工向本報咨詢,若在工作日被隔離在辦公樓內,只要做好后勤保障,繼續工作不成問題。但若被隔離期間遇到休息日,該如何處理?其間用人單位若對勞動者在工作方面提出要求,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若勞動者因被隔離在辦公樓內,于休息日進行了工作,算加班嗎?事后能否要求調休?

解答:加班需履行審批程序和手續

這種情況我們認為不屬于加班。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工作的情形,一般需要履行加班審批程序。當然,如果勞動者在被隔離期間正好存在需要加班的情形,用人單位也審批同意了,則屬于加班。否則,不屬于加班。

特殊時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需要互相體諒,大家都是一同為防控疫情做貢獻。

案例五下班后做核酸檢測,可算作加班嗎?感染了是否算工傷?

最近趙女士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單位要求每天上班持48小時內核酸報告,也就是說,每兩天都要做一次核酸檢測,但用人單位不能集中安排核酸采樣,自己需外出自行檢測。趙女士平時工作較忙碌,加上近期核酸采樣點有所減少,她需要下班后排隊到很晚才能完成核酸檢測,長此以往讓她身心俱疲。她曾提出,能否在上班時間外出做核酸檢測,遭到用人單位的拒絕。對此,趙女士有些想不通:自己如此頻繁地檢測核酸系用人單位的要求,為參加工作的必要條件,而用人單位又不允許自己在工作時間去做核酸檢測,下班后做核酸檢測占用了大量時間,且增加感染風險。

為此,她向本報咨詢,應用人單位的要求,下班后做核酸檢測是否可視為加班?若因此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作工傷?

解答:建議雙方協商 減輕員工壓力

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和崗位,為了防控疫情,確實存在閉環管理或定期做核酸檢測的客觀需要。對于員工來說,自行檢測的時間、精力和費用的確是不小的負擔。

正如我們前面的解釋,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工作的情形。我們傾向認為,因用人單位要求而定期做核酸檢測并不屬于加班。若用人單位不能集中安排核酸采樣的,可以與員工協商,酌情采取早下班的安排,幫助員工減輕一定的壓力。

因公司要求做核酸檢測被感染新冠肺炎,確實與工作存在關聯,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危害方可構成工傷,新冠肺炎不屬于事故傷害或職業病,一般不構成工傷。

只有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才可以根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的規定被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六出差被封控滯留,居住費能報銷嗎?

此輪疫情暴發速度快,呈現多點散發的情況,也對部分需要前往外地工作的職工產生了影響。徐先生一個月前被公司派往外地,原計劃工作15個工作日后返回,但就在準備返滬前夕,徐先生所在的地區被列為風險地區,實行封閉管理。這也導致徐先生遇到一個難題,雖然車票可以免費退,但他成了一個“有家不能回”的人,無法回到上海的他是否構成曠工?

除了曠工的擔憂外,徐先生還遇到一個現實問題:滯留外地的費用。徐先生出差時都是住在酒店,目前由于疫情滯留,他只能繼續住酒店,勢必產生一筆不小的開銷,但公司在當地的業務已經結束,自己也不能繼續工作,這段時間的支出是否能算公司差旅,并申請報銷呢?

解答:應視同正常出勤報銷費用

徐先生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屬于因公出差,出差期間,只要沒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私人活動,都應認定為工作。

曠工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沒有正當的理由無故不出勤上班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出差后遇到疫情管控,應屬于不可抗力,而且防控疫情人人有責,故無法及時回到工作地所在城市事出有因,不能認定為曠工。

由于疫情封控措施具有突發性,任何人都難以預料,屬于不可抗力,故徐先生在出差中途因疫情防控被就地隔離期間,公司應視同正常出勤工作向其發放工資,并按差旅費報銷該期間的費用。

(據勞動報消息 文 張銳杰 攝 貢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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