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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終本后,當事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法治日報記者 徐偉倫 實習生 劉奕軒 通訊員 張玉潔


(資料圖)

生效法院裁判文書的“落地”,離不開當事人的主動履行或法院執行程序。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有時會聽到“終本”一詞。

什么是終本?執行案件終本后,法院還“管”嗎?終本后,當事人還能做什么呢?本期【你問我答】,由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為大家帶來關于執行案件終本的法律指南。

問:什么是終本?

答:終本的全稱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的是執行程序中,對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這兩類案件,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執行程序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終本是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

執行過程中,經過對被執行人名下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進行多輪查控,確認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符合案件終本條件的,執行法院需將案件執行情況、財產查控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在征詢申請執行人的意見的前提下對本次執行程序進行終結。

終本只是程序性、暫時性的終結案件的執行,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更不是對被執行人的放縱。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讓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問:終本后,申請執行人該如何讓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答:一是繼續努力查找財產線索。當案件執行終本后,申請執行人也應當能動地全力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如被執行人的實際居住地、名下車輛的所在位置、可獲得的拆遷款、村民福利款、工資收入、享有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等。申請人積極提供線索,若財產線索核查屬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二是及時向處置財產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如果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輪候查封的法院無權直接處置該項財產,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如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申請人(債權人)可以向處置財產的法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如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可以按照債權金額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三是積極追加第三方責任主體為被執行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將第三方責任主體追加為被執行人,如被執行人用于逃避執行而分立、合并的法人;抽逃公司資金的股東等。通過將該類主體納入執行行列,查控輻射范圍、強制措施強度都將大幅增長,也能有效促進執行效果的實現。

問:具體到實際案例中,案件進入終本后,當事人應如何操作?

答:北京市通州區某村村民王某與陳某因借款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該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為陳某名下并無財產可供執行,于2021年進入終本狀態。2022年,王某得知本村的拆遷款即將統一發放,陳某也將會有一筆拆遷款到賬,便向通州法院財產線索接轉中心提供了該財產線索。執行法官隨即聯系了負責拆遷安置工作的相關單位,出具手續將本應發還陳某的拆遷款成功提取至法院并發還至王某,現該案已全案執行完畢。

在另一起案件中,白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約定的合同款,法院支持了白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由于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處房產且已被山西省某法院在先查封,通州法院無法處置該房產,案件進入終本程序。隨后,白某按照通州法院提示,向山西某法院遞交了參與分配申請書,對該資產的處置款項參與分配。2022年,山西某法院在處置該房產后制定了分配方案,白某作為申請人的案款得以全額覆蓋,該案件得以成功結案。

通州法院審理的張某與北京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進入執行程序后法官對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實,該公司名下并無財產可供執行,故案件進入終本程序。張某經調查得知,公司股東劉某未依法繳納出資,故向法院申請追加該股東劉某為被執行人,法官審查后認可了該項執行異議,追加劉某為該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隨后,張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通過執行劉某財產成功實現了勝訴權益。

問:終本后如何恢復執行程序流程?有哪幾種情形可以恢復執行?

答:案件終本后,申請執行人或者執行法院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或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需要特別提示的是,終本后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一般而言,終本后的恢復執行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被執行人有可供處置的財產,除新發現的財產線索外,當首執期間不符合處置條件的財物轉化為符合處置條件時,也可申請恢復執行;二是執行案件終本后,當事人有權向立案庭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申請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后經法院裁判支持的,可以此為由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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