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看料】勞動者自愿不繳社保 出了工傷單位擔責嗎
2023-03-01 08:13:38|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
(資料圖)
龐妍
案情回顧
趙某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趙某已自行繳納商業保險,為了提高收入,他提出不再繳納社保,公司同意了。后來趙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趙某認為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離職后要求公司賠償,遭到拒絕。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判決公司支付趙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提示
基于種種原因,有的勞動者會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無需為其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用,雙方并就此協商一致。但實際上,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對于參加社保并繳納保險費,無選擇或協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錢或其他形式取代該法定義務。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趙某自愿放棄參保權利,公司未為其辦理社保繳納手續,此情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行為。趙某發生工傷,無法從社會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仍應由公司承擔。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既可以減輕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和經濟負擔,又可以及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切勿存在僥幸心理,因小失大。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