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熱資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雙刃劍”
【資料圖】
西寧晚報記者 毓洛
近日,市民宋先生致電晚報社區記者反映,他原本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但家人生病讓他改變了辭職的計劃,他便發短信給公司人事部撤銷辭職申請,但不久后公司卻給他辦理了離職手續,他認為這種做法很不合理,便向公司提出了2萬元的賠償,卻遭到拒絕,想通過晚報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事件回放
宋先生說,他在一家企業從事銷售工作,收入不固定,有時候銷售業績差就只能拿基本工資。為了給家人更好的生活,他打算和朋友一起創業開家小吃店,于是一個月前他向公司人事部遞交了辭職申請。還沒等公司批準,他母親就生病住進了醫院,他便 打消辭職的念頭,并及時發短信向人事部說明情況,表示要撤回辭職申請。等母親病情穩定后,他回單位上班,公司卻已經為他辦理了離職手續。宋先生便以公司違規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公司賠償2萬元的經濟損失,卻遭到拒絕。
雙方說法
宋先生認為,自己雖然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在公司還沒有批準的情況下就已經表達了撤回申請的意愿,公司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手續屬于違規操作,對方理應進行相應賠償。
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認為,宋先生遞交辭職申請在先,事后雖然發短信想要撤回申請,但人事部收到辭職申請時就已經形成了宋先生辭職的事實,不能再撤回,況且都是按正常流程辦理并沒有給他造成任何損失,要求賠償實屬無理。
律師說法
青海誠嘉律師事務所喬律師認為:提出辭職申請后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在遞交辭職申請后,勞動者不享有單方撤銷辭職報告或辭職申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若反悔,得到用人單位撤銷辭職申請的同意就可以,若不同意就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無可挽回。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形成權,這對勞動者來說是“雙刃劍”,非因特殊情況不可反悔、不可撤銷。
本案中,宋先生在提出離職后雖然表示了撤回申請,但未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后期也未正常上班,用人單位根據宋先生的申請辦理離職手續并無不當,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